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建议提案(第0183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编辑:厅办公室

        

来源: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苑秀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辽宁省湿地资源丰富,类型齐全。根据第二次全省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全省湿地总面积139.48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陆地总面积的9.4%。其中近海与海岸湿地面积71.32万公顷,占51.13%;河流湿地面积25.15万公顷,占18.03%;湖泊湿地面积0.29万公顷,占0.21%;沼泽湿地面积11.01万公顷,占7.89%;人工湿地面积31.71万公顷,占22.73%。这些宝贵的湿地资源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湿地。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加大湿地保护和宣传力度,增加湿地保护投入。设立了湿地专家委员会,对湿地认定、湿地保护范围、湿地资源评估及湿地保护利用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二是推动依法保护。2007年《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为我省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我省湿地保护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依据《条例》制定了《辽宁省重要湿地确认标准》。2016年省林业厅等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辽宁省湿地保护方案(试行)》《辽宁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开展资源调查与监测。2010年,省林业厅组织开展了全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全面获取了辽宁省湿地资源状况及其相关资料。编制了《辽宁省林业湿地保护和恢复“十三五”规划》,并列入《辽宁省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09年起,在辽河口和大连斑海豹2处国际重要湿地开展重要物种种群数量变化、迁徙规律、栖息地环境等监测,在有条件的省重要湿地开展了基础性监测。省水利厅从2012年开始组织对含湿地在内的全省主要水功能区和全国重要水功能区开展了水质监测,并将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结果纳入到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中。2016年我省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70.6%,比年度控制目标高14.9%。并编制完成了《浑河流域生态用水调度方案》。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了滨海湿地水质环境监测,主要开展了近岸海域水质、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及评价等,监测项目已达到四大类20余项。四是强化保护体系建设。全省已建立湿地公园到39处,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26处,建立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国家级海洋公园)10处。确认省重要湿地31处,经省政府同意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是全国第二个公布省重要湿地的省份。五是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建设。2013年以来,省林业厅争取省以上资金2.15亿元,在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和退耕还湿试点,对保护区及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7.7万亩耕地经营者进行了补偿,对保护区内6.6万亩芦苇沼泽湿地进行生态补水,退耕还湿667公顷。在康平县、抚顺县、东港市、北镇市、黑山县、北票市、朝阳市、兴城市等8县 (市)开展了湿地保护奖励项目建设,栽植湿地植物,进行河道清淤、水系贯通,建设科普宣教设施,新建巡护道路,加强湿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在沈阳卧龙湖等6个湿地自然保护区和辽中蒲河等11国家湿地公园开展了湿地保护与恢复项建设。通过地形改造、地形整理、围堰拆除、植被恢复、栖息地营造、引水补水、水系沟通、清淤疏浚等措施恢复湿地,构建更完善的湿地生态系统。省海洋与渔业厅大力开展“蓝色海湾”综合整治项目。2016年,争取国家资金6.85亿元,用于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实施“蓝色海湾”整治修复工程。批复了盘锦、锦州、葫芦岛兴城市“蓝色海湾”整治修复项目,主要开展海岸带整治修复、滨海湿地修复、滨海湿地植被种植、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於等恢复滨海湿地生态环境的整治修复工程。六是开展宣传教育。每年 “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都组织全省开展多种多样的湿地保护宣传活动。成功地举办了辽宁省湿地摄影作品展。2013年辽宁盘锦辽河口湿地在国家林业局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最美湿地”评选中获得“十大魅力湿地”称号。

  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根据您提出的建议,结合全省湿地保护实际,将着力开展以下主要工作:

  一是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研究制定我省《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加强全省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完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密切跟踪国家立法的动态,根据需要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或规范性文件,为各市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湿地保护办法提供指导帮助。继续通过各种渠道向国家呼吁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为湿地保护提供更加强大的法律保障。

  二是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若干意见》,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了我省《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将我省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加大湿地的保护力度,已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将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持力度,加快健全相关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

  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湿地补助资金,落实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政策,在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建设。实施辽宁省纳入《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的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六大湿地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四是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启动第三批省重要湿地确认工作,新确认一批省重要湿地,完成拟确认省重要湿地的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等。推进湿地公园建设与发展,逐步建立健全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提高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水平。

  五是加强科技支撑。进一步发挥辽宁省湿地专家委员会在资源调查、监测、保护、恢复等方面的科技支撑作用。依托盘锦芦苇湿地科学研究所,继续开展辽河口国际重要湿地监测,在有条件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省重要湿地设立监测站点,逐步开展监测工作。建设国家级湿地生态定位监测站。

  六是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在各类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中,将继续坚持“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和“生态优先”的原则,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制定湿地保护规划,使湿地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省水利厅正在编制辽宁省生态用水调度方案,预计年内完成,可为有控制性水利工程供水的湿地提供必要的生态用水。

  七是严格用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有填海项目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报省级海洋环境保护部门核准。严格落实生态用海理念,坚持“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保护优先”的原则,“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项目一律禁止核准。贯彻执行生态红线管控措施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制度,在生态红线禁止开发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用海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落实生态红线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分级、分区、分类管理制度,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实施。

  八是深入开展湿地保护宣传。组织全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世界湿地日”主题宣传活动。承办好由国家林业局、保尔森基金会联合主办的2017年中国沿海湿地保护网络年会,与相关湿地保护国际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广泛交流。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宣教作用,让更多的群众走进湿地、了解湿地、关心湿地、参与到湿地保护中来。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湿地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衷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湿地、关心湿地,为湿地保护工作提出更多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林业厅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