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非林业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采伐管理政策监督的提案(第059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编辑:厅办公室

        

来源: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关和通委员:

  您提出的《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非林业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采伐管理政策监督》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符合我省林业发展的实际,非常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将有力地促进林木采伐有关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对加强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管理具有积极意义。现对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限额采伐林木是《森林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按照《森林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我省在核定“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时,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有关新政策、新要求,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森林法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局制定“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有关政策和要求,考虑当时全省森林资源状况和林业发展的实际,严格按照《森林法》规定,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在编制森林采伐限额过程中,对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对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编制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我省坚持年森林采伐量低于全省年生长量的50%的比例的原则,经过省、市、县各级林业部门依据森林资源总量经过认真反复的测算,形成了“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

  我省制定出台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政策时,考虑到当时的森林资源现状和发展实际,有些方面实现了一定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一是非林业用地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辽宁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操作细则》中明确规定,凡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林业用地上,采伐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包括乔木类型的经济林以及列入退耕还林规划和享受政策的退耕地),必须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同时规定,在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但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解决了农民因为调整种植结构在农田等非林业用地上造林采伐难的问题。二是突出了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凡新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且森林经理期的前5年与“十二五”编限期一致的单位,将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森林采伐限额, 鼓励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安排森林经营活动,促进了采伐限额提前落实到“山头地块”,实现了进村入户,让政策在林权所有者心中有了底。三是简化了森林采伐的类型。将低产(低效)林改造、灾害性采伐及征占林地等非常规性采伐分别纳入其他采伐,减少了采伐指标分项,避免了因单项指标需求不平衡造成的采伐指标结构性矛盾。既放活了商品林的经营,又拓展了公益林的保护利用。

  编制“十三五”森林采伐限额时,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4〕62号)精神,紧密结合我省森林资源的现状,坚持以森林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为主线,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和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在总结借鉴“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政策的基础上,经过省、市、县各级林业部门依据全省年采伐量低于全省年生长量的50%的比例,经过认真反复的测算,形成了“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报告,经省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省核定“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511万立方米,比“十二五”期间的536万立方米每年减少采伐限额25万立方米。同时进一步严格了森林采伐政策,加强了规范化管理:包括采伐限额只允许当年使用、按项使用,不得结转、不得串项;省市林业部门不得预留、截留采伐限额;对特殊情况,如发生火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需要采伐林木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由省政府向国务院请示,由国务院批准。等等。同时实行了严格的森林资源利用源头监管措施,不断完善森林资源利用制度体系,逐步建立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努力为我省林业的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基础。

  同时。在编制“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过程中,我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限额管理的有关文件和政策,结合我省森林资源的实际,积极创新集体林和个人所有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环节,尤其是放宽了非林业用地林木采伐政策。在《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16〕15号)中的第四款“(二)放宽非林业用地林木采伐政策。非林业用地林木(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除外)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年龄、采伐时间和采伐方式。”可以说,做到较大限度的放宽了非林业用地上林木的采伐,进一步调动了广大林农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尽管我们积极进行了集体林采伐管理创新,但由于受政策的限制,与重庆市等其他一些省(区市)相比,政策放宽的程度还有一定差距。如:2014年12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9号),将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政策全面放开,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

  今后,省林业厅将按照您的提案建议,认真借鉴重庆市的经验和做法,根据当前集体林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发生的新变化,围绕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将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基层人员和广大林农的意见,积极研究探索更加符合我省发展实际,符合广大群众要求的一些新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政策,努力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包括:将非林地上的林木蓄积纳入林业指标统计之中,实行科学指导;对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以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予以产权确认;放开采伐限额、采伐许可等限制,真正实现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鼓励更多的群众积极参与林业改革和发展,加快建设绿色辽宁、美丽辽宁的步伐。

  省林业厅将按照您的提案建议,在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更加符合我省实际的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政策,向重庆市政府学习,积极向省政府建议,争取以省政府文件全面放开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政策,特别是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政策,真正实现非林地上林木采伐政策的全面放开,进一步调动了广大林农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在此基础上,根据提案提出的建议,省林业厅将进一步完善措施,重点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努力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

  第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定,特别是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森林资源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提升我省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要积极转变工作职能为广大林农开展森林经营服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森林经营单位和广大林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进一步简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尽快构建“一站式”林业服务平台,建立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切实解决林农反映的“办证难”问题。同时,积极推进乡村级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依据乡村级森林经营方案,落实采伐限额,简化审批环节,实行公示制度,最大限度地方便林农。

  第三,要全面落实好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管理相关政策。继续加大非林地发展林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落实好荒滩、荒地、河道两侧等未利用地林木采伐等政策,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森林经营者可以自主确定林木采伐年龄、采伐时间和采伐方式。在采伐林木时,只要森林经营者提出申请,经乡镇林业站做简易采伐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可以随时进行采伐,并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进行自主管理,促进林业的更好更快发展。同时,对遭受水灾、风灾和火灾等自然灾害急需才发的林木,各级林业部门应积极给予大力支持,对护堤林等功能退化严重的林木,将积极建议水利部门给予采伐政策支持。对受灾严重的地区,可以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可以先采伐,后申报,最大限度地降低林农的损失。

  第四,完善森林采伐管理措施,加强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按照国务院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采伐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将进一步加强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每年都要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检查结果通报制度。要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要加强林业普法工作,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最后,非常感谢您提出的《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非林业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采伐管理政策监督》的提案,希望今后能继续关心全省的林业发展,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林业厅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