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对“加强非林业土地植树造林管理促进有序向好发展”提案(第058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编辑:厅办公室

        

来源: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关和通委员:

  您提出的加强非林业土地植树造林管理促进有序向好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提,植树造林是一项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重要活动,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林农收入的有效途径。多年来,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植树造林工作,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造林绿化,并取得了明显实效。依据植树造林用地类别情况,植树造林可分为林业用地造林和非林地造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同地类的植树造林,按行业职能分别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林地植树造林,非林地造林则主要由相关部门组织营造。如《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护堤林、护岸林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但不论林地造林,还是非林地造林,都属于国土绿化范畴,林业部门都应给予支持和配合,积极推进植树造林管理有序向好发展。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关于植树造林规划、用苗、补助,以及林业执法等建议,非常中肯、很切合我省植树造林工作实际,并有很高的专业技术和政策指导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要求,参照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的协调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植树造林工作。

  一、加强协调,统筹规划,认真落实河道两侧造林责任

  加强河道两侧植树造林,是有效利用河滩地,提高涵养水源能力、增强护堤护岸等防护功能的有效措施。您提出的应对全省大中小河流两侧的荒滩荒地,统筹安排进行植树造林的意见,是加强生态建设、利国利民的远见之策,非常符合国土绿化工作的要求。林业部门将积极与水利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开展河道两侧可造林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理清底数,明确土地类别,并由当地政府统一确认责任单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植树造林责任,结合落实“十三五”规划,将植树造林任务明确到行业部门、落实到建设单位和作业地块,切实将宝贵的土地资源利用好。

  二、落实政策,积极支持,提高林农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有效调动林农的积极性,是做好荒滩荒地植树造林的重要前提。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和落实鼓励、引导优惠政策的建议,切中要害,正是搞好植树造林工作的关键所在。省林业厅将依据河道两侧荒滩荒地资源的地类底数情况,凡属林业用地、应由林业部门组织植树造林的,将优先纳入造林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优先安排三北防护林、财政补贴造林等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工程造林管理,享受相关造林补助政策。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资金支持,增加配套投入力度,充分调动林农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三、优选良种,科学育苗,切实提高植树造林成效

  您提出的应组建速生树种研发部门,培育速生商品林树苗,以及推广应用“韩国速生杨”等建议,省林业厅高度重视。我省现有6个省属林业科研院所,多年来积极开展速生树种的研发工作,目前已在杨树、落叶松等良种选育方面取得了进展。“韩国速生杨”是十几年前由韩国引进的一个速生杨树种,即“84K杨”,在瓦房店等辽南地区试种以来,表现稳定,已逐步显示出推广的价值。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技术攻关,突破技术瓶颈,有针对性地加强速生商品林苗木培育,加强种苗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监管,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同时,进一步加强引种管理工作,密切关注与我省物候条件相近的国内外地区良种研发情况,适时引进优质苗木品种。对于“84K杨”等表现稳定、适生效果好的引进品种,要及时在适生地区推广,为林农提供更多的优质树苗。

  四、加强指导,科学造林,大力提高生态经济效益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发展餐饮筷子和造纸材等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的提法,非常切合非林地造林发展的实际,是有效增加林农收入的现实路子,建议非常好。护堤林、护岸林是重要的公益林,在确保生态功能的基础上,也应充分发挥经济效益。下一步,我们将把提高造林综合效益做为一项重点来落实,结合制定辽宁省森林经营规划,根据不同立地类型,制定相应的造林营林作业法,最大限度地提高林地生产力。要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和治理模式的示范推广,加强科技培训,加大技术服务力度,指导林农科学造林营林,尽量选用生态经济兼用树种,提高生态经济效益,增加林农收入。

  五、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森林公安是重要的林业执法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授权,从事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等职责,依法打击盗伐林木、滥伐林木,以及其它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违法行为。多年来,我省森林公安不断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和执法流程信息化建设,保障执法质量,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十二五”期间,我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类涉林案件16749起,其中刑事案件3153起,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20639人,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安全,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您在提案中反映的“森林公安在找不到签订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将妻子刑事拘留”、“应对省人民检察院答复意见:涉嫌乱砍滥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的决定引起重视,对涉案问题应举一反三”等情况,我们高度重视,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制度。如果森林公安办案人员在具体执法工作中确有问题,一经查实,将立即启动问责机制,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予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同时,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学习的建议,非常中肯,也是对我们做好工作的一个很好的警示,将有效促进我们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执法为民理念,加强执法立案监督,杜绝冤假错案。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参照您的建议,全面加强业务工作和执法能力,推进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森林公安机关的业务管理与指导,进一步加强林业涉法立案监督。二是组织开展立案监督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生在群众身边、侵犯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民生的各类涉林案件。三是严格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加大监督审查力度,努力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促进民生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既要保稳定、调结构、促民生,又要保平安促和谐。

  非常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在以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