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及时发放退耕还林补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退耕还林工程对于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在您建议中反映了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体现了对林业生态建设的关心、对退耕农户生活的关怀和财政支农工作的关注。
为保障退耕农户利益,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先后下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和《林业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525号)明确指出,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补助资金发放前,采取公示、公告等形式,加强退耕农户对补助资金的监督。2008年根据我省退耕还林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联合印发的《辽宁省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2008〕320号)我省退耕还林资金管理进一步细化,办法要求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退耕还林合同和检查验收结果,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退耕还林完成情况花名册和完善补助发放明细表。各县(市、区)财政审核无误后,会同相关金融机构按程序将资金以“一卡(折)通”的形式发放给退耕还林农户。资金发放前,必须在乡(镇)及村组进行公示,具体公示内容应包括:享受补助人员姓名、退耕还林地块位置及面积、林种(生态林或经济林)、树种(草种)、合格面积、补助年度及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我厅各年度都督促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加快检查验收流程,缩短检查时间,发放政策补助资金要及时、公开、透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后,需将检查验收合格的退耕农户姓名、退耕还林任务计划年度、退耕还林地点、林种、树种、合格面积、补助资金的数额等兑现补助资金的花名册,在其所在村屯(组)张榜公布,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则以书面形式通知退耕农户进行整改,下一年度检查合格后补发补助资金,以确保工程质量及退耕农户利益。
我省在2017年初针对退耕还林突出问题开展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县对突出问题进行自查整治,省厅成立4个督查组对各县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深入地块走访农户。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推进退耕还林资金规范管理使用,及时纠正退耕还林资金使用的违规违纪问题。
我厅对您提出的问题与建议认真考虑,积极与省政府和有关省直部门反映客观情况,我厅将继续加大与审计部门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退耕补助合理、合法、及时有效发放,提高资金发放速度,保障退耕农户的基本利益。
辽宁省林业厅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