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代表:
您提交的《关于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实行灵活管理的建议》(第022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疫区改为疫点的建议
2018年11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新修订了《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中,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进行了明确界定。
第三条“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点是指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规规定,疫区内所有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包括落叶松、油松、红松等)及其制品均为疫木,均不得调运。并且新修订办法规定的疫木除害处理方式只能是经粉碎(削片)后再按要求利用,取消了高温处理后进行板方材加工利用方式;同时办法并未限制非疫区的松木的商品性采伐和经营加工利用。修订后的办法中的有关疫区和疫木规定,虽然对我省疫区林业生产和地方经济冲击较大,但从长期和全局角度来看,暂时严格的疫情封锁政策仍然是有利和必须采取的措施。我局已将这一建议向国家林草局进行了反馈,希望国家林草局在下一步政策制定中给予考虑。
二、一事一议管理的建议
为缓解地方经济发展压力,化解矛盾,省林业和草原局经细致调研,于1月22日印发《关于开展松材线虫病疫区内非疫点乡镇松科植物库存情况调查的紧急通知》(辽林草明电[2019]7号),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核对辖区内自产和外购松科原木及其制品的时间、产地和来源凭证,做好登记汇总工作。
根据各疫区市县的调查结果,经争得国家林草局生态司同意,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对我省疫区内库存积压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处置进行了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起草并印发《辽宁省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临时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松材线虫病疫区库存松木及其制品限期处置调运的通知》(辽林防指办字〔2019〕3号),已基本解决了省内各疫区松木、板方材及其制成的集成材、油炸杆等积压难题。同时鉴于集成材和防腐电柱的生产工艺,正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国家争取政策,建议国家准许疫区内的集成材和防腐电柱企业在监管下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因地制宜处置疫木的建议
提案中“因地制宜开展工作”的建议,省林业和草原局已于2019年1月21日印发《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利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林草字[2019]2号),办法中考虑实际疫木处置的难度和压力,明确规定了“除治性采伐的疫木应当在山场就地就近进行粉碎(削片)或烧毁处理,做到严格监管、及时处置。”在2018-2019年度的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工作中,对抚顺部分疫木除治任务重、难以在施工作业现场实施粉碎(削片)的地区,在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下,已启动应急措施,将采伐疫木就近进厂限期处置。
提案中“对疫木除治应采取择伐和皆伐相结合的方式”的建议,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除治性采伐原则上不进行皆伐。对发生面积在100亩以下且当年能够实现无疫情的孤立疫点,可对孤立疫点内的松树实施皆伐措施。”我省在实际除治工作中,经国家局同意,在新发疫区经皆伐作业后有望实现无疫情的地区采取了皆伐作业,在已经发生2年以上,对染疫小班实施皆伐也不能达到疫区无疫情的县区实行了择伐作业,具体采伐方式的建议已向国家林草局反馈。
四、下步工作计划
根据您的建议,下步将重点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疫情防控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要求,按照《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7号)等规定,全省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国家疫情防控的大局出发,从保护绿水青山的战略角度出发,克服困难,着眼长远,严格执行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和规定,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疫木检疫监管
进一步加强疫木检疫监管,一是严禁办理未经除害处理的疫木及其制品的植物检疫证书;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完善疫区检疫封锁措施,严防疫木非法调运,严控疫木流失;三是组织整合执法力量,积极开展持续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疫木非法调运、利用行为。
(三)要高度重视疫情普查
进一步加强每年春秋两季的疫情普查工作,将疫情普查上升到与疫木除治同等重要的层面,查清查实疫情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为制定科学有效的防控策略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数据。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原则,重点加强毗邻疫区和毗邻疫点地区的普查;对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等防控重点地区进行拉网式普查和连续监测,确保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安全。提升全省对疫情的监测预警能力,力争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
(四)做好疫木年度除治工作
各疫情发生区,严格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依法开展辖区内染疫松木的除治工作。有除治任务的地区应按照国家疫情防控技术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开展疫木清理等除治作业,按要求做好疫木清理、采伐疫木处置、伐根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对清理疫木实行全流程监管。进一步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安抚好染疫林分所有人、松木生产经营加工等企业、个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证全省疫情除治任务顺利开展,务必按省政府规定的时间节点如期保质完成年度疫木除治任务。
(五)积极开展科研创新工作
鉴于我省地理纬度、气候环境、危害树种和危害症状等的独特性,以及防治经验尚需积累的客观现实,积极推动与高校科研等部门的研究合作,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的系统研究工作,逐步摸清疫情发生机理和发病规律,探索对松材线虫及其媒介昆虫更加有效的调查和防治技术手段,从提高技术支撑能力着手,为实现疫情科学防控提供精准的数据信息和技术保障服务。
感谢你们对我省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的关心支持。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