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珂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辽宁省流域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不断完善
您提出的建立辽宁省流域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政策十分必要,省委、省政府对此也高度重视。2011年9月份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有效地保障了生态公益林的发展,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林业的关心和重视。《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对生态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各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市、县三级政府积极贯彻《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各市相继出台了实施细则。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持续增加
从2001年起,国家在我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工作,我们考虑到生态保护功能区的极端重要性,优先安排了重点江河源头、江河两岸和大型水库作为首批试点地区,目前全省已有3600万亩的国家级公益林、847万亩省级公益林和1193万亩天然林纳入中央或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近两年,国家和省都加大了对生态公益林补偿力度,提高了补偿标准。一是国家级公益林在2013年将集体和个人权属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的基础上,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10元。2019年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将从每亩15元提高到16元;二是省级国有权属公益林补助标准5元/亩,集体和个人权属公益林7.5元/亩(其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集体和个人权属公益林10元/亩)。今后,随着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和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持力度,健全森林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引导地方和社会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投入补偿制度。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