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辽宁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完善辽河国家公园创建中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辽河(口)国家公园创建情况
2020年7月16日,省政府正式提出创建辽河国家公园,8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成立创建辽河国家公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辽政办〔2020〕29号),成立了由省长为组长,两位副省长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厅局、相关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草局。2021年10月国家林草局正式函复我省同意开展辽河国家公园创建工作。根据创建辽河国家公园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确定辽河国家公园范围和分区管控方案,辽河国家公园范围包括东、西辽河与辽河干流交汇处到辽河入海口的全部辽河干流(辽干大堤迎水面护堤地界线以内)和辽河口湿地,以及近海水域,整合现有13处自然保护地,总面积25.1万公顷(陆域面积11.8万公顷,海域面积13.3万公顷),其中核心保护区面积12.8万公顷,占51%(按国家公园功能分区划分标准,核心保护区面积比例不低于50%);一般控制区面积12.3万公顷,占49%。涉及盘锦、沈阳、铁岭、鞍山、锦州5市15县(市、区)78个乡镇(街道、农场、苇场)308个行政村(社区、分场)。2022年4月,按照水利部和国家公园管理局相关意见,经省委书记张国清、省长李乐成同意,辽河国家公园范围进行了优化,并正式更名为“辽河口国家公园”。调整优化后的辽河口国家公园总面积17.06万公顷,范围涉及盘锦、锦州2市4个县(市、区)的10个镇(街道、苇场)29个行政村(社区、分场),其中盘锦市范围13.89万公顷、锦州市范围0.38万公顷、国管海域范围2.79万公顷。
二、国家公园创建区生态补偿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辽河国家公园范围内已经开展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生态补偿工作,2021年度累计投入补偿资金6.9亿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辽河国家公园创建与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从2021年创建辽河国家公园开始,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0.3亿元,用于辽河国家公园创建规划编制、综合科考、生态保护修复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全力支持创建辽河国家公园工作。
(二)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13年,经省政府批准,落实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我省建立了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给予生态补偿,补偿资金根据保护区等级和面积等指标按因素法分配。2021年,下达辽河国家公园创建划定区域内相关自然保护区补偿资金0.4亿元。
(三)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2014年,我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开展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国家级湿地保护区及周边1公里范围内因保护珍稀鸟类等野生动物给耕地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对生态补水、底栖生物增殖、湿地供水设施更新维护等开展保护与修复。2021年,下达辽河国家公园创建划定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0.2亿元,进一步恢复湿地环境和湿地生物多样性。
(四)实施河流退耕封育补偿。2021年,省财政筹集资金6亿元,对辽河干流、东辽河等重要河道实施退耕封育补偿,有力促进了辽河流域生态系统功能恢复。
三、已开展的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相关工作
(一)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除上述已开展的以财政资金为主的生态补偿方式外,在辽河(口)国家公园创建区,相关部门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一是收取企业补偿费用。在辽河(口)国家公园创建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主要为石油开采和加工。盘锦市积极协调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收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费2000余万元,实施了湿地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进行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二是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为支持包括绿色产业在内的各行业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比例从75%进一步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力度等优惠政策等,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均可享受。我省财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鼓励绿色产业落户。在现行政策下,国家禁止地方出台对于企业的涉税先征后返政策,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将积极向国家反映情况,争取在国家层面研究完善支持政策。
(二)创新生态补偿方式。一是健全河流断面水质污染横向补偿机制。2017年,我省修订出台了《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原则,进一步完善河流断面水质污染横向补偿机制,理顺和明晰上下游补偿责任,完善激励约束措施。制度实施以来,全省共核定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资金8.2亿元,有力推动了辽河流域河流水质持续改善,国考劣五类断面全面清零。二是争取社会捐赠。省创建辽河国家公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上签署辽河国家公园创建和保护战略合作备忘录,就创建工作涉及的湿地生态恢复、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展开合作。省林草局积极促成华晨宝马有限公司与中国绿化基金会签订协议,每年投资500万元、连续3年支持国家公园创建区的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湿地科普宣教、观鸟屋建设等项目。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全球环境基金合作开展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飞保护网络建设项目,投入110万美金。三是鼓励社会组织等参与到国家公园生态补偿中来。盘锦市制定出台了《盘锦市湿地保护志愿者管理制度》,成立了盘锦市湿地保护协会、黑嘴鸥保护协会、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生态保护类协会,与保护区周边社区居民、油田企业职工等共同开展“进大集”“净滩活动”。创建湿地学校,鼓励学校将湿地和野生动物保护内容纳入教程,已有辽河油田兴隆一小、盘山县东郭学校两所学校获“湿地学校”命名,其中辽河油田兴隆一小已将湿地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知识编入到校本教材。
(三)研究推进生态补偿立法。按照中央《关于社会化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研究生态环境补偿工作,争取将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列为单独的补偿类别。省创建辽河国家公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起草《辽河国家公园条例(草案)》时,专门研究制定了“补偿机制”“补偿事项”等条款,将从地方立法上明确辽河(口)国家公园生态补偿事项。同时将研究制定《辽河口国家公园生态补偿办法》,规范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
(四)严格生态补偿资金管理。省创建办对创建辽河国家公园创建工作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财政管理制度,组织招投标进行,省审计厅在对省林草局进行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进行重点关注。盘锦市为做好河道生态封育管理工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退耕(林)还河生态封育工作的通知》,建立了以市水利局为监督主体,各县区为责任主体,乡镇为管理主体的日常监管体系,确保封育成果得到有效巩固和提升。盘锦市要求各县区认真执行生态封育补助政策,严格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难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生态封育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发放,足额到户,保障生态封育工作正常运行。
(五)开展生态补偿理论研究。盘锦市与沈阳农业大学签订了《沈阳农业大学 盘锦市人民政府 合作共建辽河口湿地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协议》,建成了辽宁盘锦湿地生态系统国家野外观测研究站(隶属科技部)、辽宁双台河口湿地生态系统国家定位监测站(隶属国家林草局),共同完成的“北方滨海湿地退化机制及生态修复理论技术研究与应用”课题,获辽宁林业科学技术一等奖。开展了辽河口湿地生物资源状况,生态变化规律,尤其是生物资源和芦苇、翅碱蓬生境与修复的研究,为开展湿地生态系统修复、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重要物种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研究还将进一步测算国家公园范围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固碳能力,为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的标准等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省创建辽河国家公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了辽河国家公园形象标志和宣传语征集活动,面向全国征集辽河国家公园形象标志和宣传语。召开“辽河湿地保护论坛”,研讨辽河国家公园创建工作。辽宁广播电视台在2021年10月2日起在辽宁新闻栏目中连续6期播放《行进母亲河 走辽宁看生态》系列报道,宣传辽河封育成果和辽河国家公园创建工作。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媒体开展了辽河口湿地专题宣传,辽河口湿地知名度不断提升,让国家公园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四、存在的问题
贵委提出的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相关建议,涉及国家税费方面的政策。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生态补偿,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因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而支付的补偿费不能用作绿色储备金。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国家反映情况,争取在国家层面研究完善支持政策。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由于生态补偿涉及领域广、政策性较强,省林草局将组织省创建辽河国家公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贵委提出的建议进行逐项梳理、认真研究,积极推进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生态补偿制度,不断完善辽河口国家公园的生态补偿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贵委对创建辽河口国家公园工作的支持,省林草局将会同省创建辽河国家公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照国家公园管理局函复的创建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改进创建工作,持续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社区转型发展、宣传教育等工作,进一步夯实国家公园设立基础工作,争取辽河口国家公园早日得到批复。同时在国家公园创建过程中及国家公园获批后的管理工作中,落实国家公园的各项生态补偿政策,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创新生态补偿方式,严格补偿资金管理,加强补偿理论研究,推进生态补偿立法,将辽河口国家公园建设成为我国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典范,成为国际鸟类迁徙航道的重要安全区、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综合治理的示范区、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研究示范平台、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区,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