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林草办字〔2019〕45号
局机关各处室、省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任务要求,我局制定了《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相关组织机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局机关各处室、省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落实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的各项任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力推进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为加快建设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省林草局依据职责,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不断改善执法形象和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
三、任务措施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1. 建章立制。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明确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负责)
2.事前公开。
(1)结合全省推进政务一体化、强化“放管服”和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要求,编制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负责,相关执法处室配合)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编制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负责,相关执法处室配合)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行政审批处牵头,相关执法处室配合)
(4)统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等内容,统一公示,随时接受群众监督。(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负责,相关执法处室负责)
3.事中公示。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相关执法处室负责,省林业发展服务中心配合)
4.事后公开。
(1)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相关执法处室负责,办公室、省林业发展服务中心配合)
(2)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做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相关执法处室分工负责,办公室、省林业发展服务中心配合)
5.创新公开方式。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为补充,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相关执法处室负责,办公室配合)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主要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建立制度。制定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行政审批(政策法规处)负责)
2.规范文字记录。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各执法处室负责)
3.推行音像记录。对涉及到的现场勘查、随机抽查、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各执法处室负责)
4.按照执法处室确定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和标准配备音像设备,制定使用管理办法,逐步推进工作实施。(行政审批(政策法规处)、办公室负责,规划财务处配合)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健全审核制度。制定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负责)
2.落实审核主体。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配足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定期选派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司法厅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推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负责)
3.确定审核范围。根据本局执法责权,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负责)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负责)
5.细化审核程序。要根据本局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规范法制审核行为。(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负责,各执法处室配合)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4月)。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研究制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具体工作方案,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后,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省司法厅备案。(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负责)
(二)制定修订制度阶段(2019年5月-7月)。《通知》要求的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各执法机构办公室分工负责)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8月开始)。自2019年8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各执法机构、办公室分工负责)
(四)自查迎检阶段(2019年11-12月)。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检自查。于2019年11月底前将自查工作总结报省司法厅。迎接2019年12月上旬省司法厅组织的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督查组检查。(法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各执法机构配合)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的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工作进展情况要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落实有成效。
(二)强化统筹衔接。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要坚持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结合,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相结合,着力解决林草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法治林业和草原建设。
(三)抓好宣传。积极做好我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信息反馈工作,各处室要有专人负责,加强相关材料整理报送力度,促进目标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四)强化监督。各处室要切实建立推进“三项制度”落实台账,“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将对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促检查。
省林业和草原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金东海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陈 杰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宝斌 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义忠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
董铁狮 办公室主任
吴永君 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处长
满守刚 生态保护修复处处长
王树森 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
陈 嘉 草原和湿地处处长
陈志骞 荒漠化防治处处长
张育红 野生动植物管理处处长
王喜武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处长
周 义 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处处长
姜振华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处长
范志静 规划财务处处长
张铁刚 科学技术和国际合作处处长
王世铭 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周 强 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秦秀忱 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永会 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雪松 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吴永君同志担任,负责牵头组织、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