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通 知
2018年9月21日印发的《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7号)作废,以本次印发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
辽宁省林业厅文件
辽林字〔2018〕35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
现将《辽宁省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辽宁省林业厅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
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行为,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材线虫病疫木(以下简称“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或者非疫区内染疫的松属植物。
疫木安全利用实行定点利用制度,是指利用粉碎或旋切等技术,采取制作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以及制作生物质燃料、制炭等木材加工方式,进行疫木除害处理的行为。疫木板(方)材加工按照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疫木定点加工企业,是指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由疫区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上报,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核,报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疫木定点加工资格的企业。
疫木安全利用的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理技术规范》(GB/23477)和《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包装材料处理和管理》(GB/T20427)执行。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可以申请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格。
(一)具有符合疫木加工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以及制作生物质燃料、制炭等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设备;
(二)疫木加工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以及制作生物质燃料、制炭等工艺流程符合除害处理要求;
(三)疫木加工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以及制作生物质燃料、制炭等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四)为上述厂家提供初级原料如粉碎颗粒物、旋切片板等企业,也可申请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格。
第四条 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向疫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疫区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第一、就地就近、便于监管”的原则,优先选择上报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一)规定的企业作为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如果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无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或企业加工能力不能满足本县(市、区)疫木加工处理需要的,可选择或增选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外的企业。所选企业为本市(州)其他县(市、区)的,需征得企业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所选企业为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需征得企业所在地市级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疫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将企业申报材料、疫区疫木定点加工监管方案报所在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统一报省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核企业申报材料,考察其是否具备疫木安全利用相关条件,论证疫区疫木定点加工监管制度等。经考察论证合格后,印发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文件,并抄送疫区、企业所在地市级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疫木定点加工企业数量及加工能力应与疫木生产能力、监管能力相匹配,确保疫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无害化处理。原则上每个疫区1家,严禁厂外设分厂。
第五条 疫区和企业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广大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 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一)严格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购时间、区域收购疫木;
(二)疫木必须单独堆放,在疫木加工区域,应当安装可全过程监控的在线监控系统;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疫木安全利用任务,并彻底销毁加工剩余物;
(四)建立包括疫木来源、入厂时间、数量以及疫木加工数量、除害处理情况、制品出厂情况等台账;
(五)次年4月30日前,将本年度疫木安全利用总结报送疫区和企业所在地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疫区和企业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疫木定点加工监管方案,对疫木加工处理进行监管,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有效期限为3年。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疫木定点加工资格的,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疫木安全利用的,应立即撤消疫木定点加工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审查复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疫木定点加工和安全利用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松材线虫病疑似地区枯死松木的加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止。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