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征占利用沼泽湿地两项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3日

         

编辑: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来源: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辽林办字〔2017〕45号

各市林业局:

  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服务,按照《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和辽宁省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现就办理征占、利用沼泽湿地两项行政许可时需提供申请材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占沼泽湿地审核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3份)

  2.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相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

  3.项目批准文件(一式3份)

  4.被征占湿地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一式3份)

  5.申请单位与被征占湿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协议(一式3份)

  6.征占省重要沼泽湿地还需提供所在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一式3份)

  二、利用沼泽湿地审批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2.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相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

  3.项目批准文件(一式3份)

  4.利用省重要沼泽湿地还需提供所在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一式3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征占或利用沼泽湿地所在位置、面积、项目对湿地的影响、采取的保护措施、项目的可行性。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林业厅反馈。

  联系人:杨春明,联系电话:0419-4120100、4120990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