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22日

         

编辑:省林草局

        

来源: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辽政发〔2004〕4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实现辽宁林业的跨越式发展,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现就加快我省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重要意义

  非公有制林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林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林业建设和发展中,非公有制林业是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林业经济成分之一,是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林业和公有制林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竞争中可以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近年来,非公有制林业在我省林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省林业建设的重要力量,成为全社会办林业的生力军。非公有制林业推动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激活了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拉动了相关产业,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支持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加快全省林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整体战略不可或缺的环节。为此,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二、建立健全有利于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1.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明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和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原则,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落实到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真正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2.在国有林业内部引入民营机制。国有林场应鼓励和扶持职工发展自营经济,将其作为职工致富乃至分流富余人员的途径。鼓励非公有制经营者以购买、参股、租赁、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森林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参与国有林业企业改革、改组、改制和林业经济布局调整,大力发展公有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林业,盘活公有制林业企业的存量资产。

  3.鼓励森林资源依法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也可以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要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一步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特别是流转后应当用于林业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流转服务工作,为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4.保护非公有林权所有者的合法财产权。对非公有林权所有者,应依法办理林权证,从法律上保护其财产权。进一步贯彻“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和“谁投资,谁受益”的林业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鼓励和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1.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2.林业行业对投资者全方位开放。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林业的积极性。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通过招投标等形式,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经营或联合开发,采取多元投资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充分利用国内外、省内外市场和资源,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外国资本,兴办开放式林业。

  四、尊重和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1.保证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对投资林业加以限制和干涉;不得侵犯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不但可以多种形式自主投资经营商品林,有权获得合法经济效益;而且可以依法投资经营公益林,有权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其他政策性补助。

  2.改进商品林采伐制度。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不受林龄限制并可使用自用材或烧柴限额。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林木所有者要求采伐的,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商品林,按照一般人工用材林或经济林进行采伐管理。人工商品林中稀疏萌生的本地区常见珍贵树木,按照一般树种对待,允许正常抚育间伐。对造林大户、私有林场的林木采伐,可以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单列。

  3.允许综合开发利用森林资源。鼓励对商品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但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允许合理开发利用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资源,在保证森林生态功能前提下,发展林地经济;对重点保护地区公益林林地资源开发,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4.规范木材流通管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木材运输办的审批手续,取消木制成品凭证运输规定。木材检查站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限之外,增加检查项目或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加强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政策扶持

  1.对非公有制林业和公有制林业一视同仁,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金融机构对个人造林育林,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有关金融机构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造林大户、私有林场和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要予以支持。允许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2.切实兑现林业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减低并限期取消农业税等政策规定,并逐步将征收的育林基金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取消各类不合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取或转嫁不合理费用。

  六、切实搞好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服务和管理

  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非公有制林业的管理和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非公有制林业的管理;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将对非公有制林业的管理和服务做为工作重点。要在依法管理的基础上,积极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提供政策服务、法律服务、科技服务和信息服务,加强对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在林业政策、法律和技术方面的宣传和培训,指导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做好规划设计等工作,帮助他们做好市场调查和预测并提供有效的技术指导,引导和扶持非公有制林业企业走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发展道路。鼓励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中的作用。

  2.依法履行对非公有制林业的监管。在鼓励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同时,要引导和要求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对盗伐、滥伐林木和违法运输、收购、经营加工木材及制售伪劣林木种子等行为,要依法惩处;对发布虚假广告,以虚构巨额回报炒买炒卖森林资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安、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监督,一经查实,立即依法处理。

  3.加强对全社会办林业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全社会办林业工作,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着眼,把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作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振兴老工业基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下大力气抓好、抓实。要积极研究新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非公有制林业发展遇到的新问题。要进一步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林业发展环境,实行政务公开,简化行政许可手续,规范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林业投资者提供热情、方便、快捷、规范的服务,促进全省非公有制林业的大发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