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01〕8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17]53号)修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野生动植物是生态环境的主体,它的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野生动植物又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资源,对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对我省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及实现林业倍增计划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辽宁是野生动植物较多的省份之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颁布以来,各级政府和林业、水利、农业、海洋渔业、建设等部门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省野生动植物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但非法猎捕和无证驯养野生动物,私收乱购和非法出售、运输、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案件还时有发生,一些部门或单位蚕食自然保护区、乱伐林木、破坏自然资源的现象仍然存在。市、县野生动植物管理机构不健全,执法队伍薄弱。保护管理经费严重匮乏等问题,又严重制约着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开展。为切实加强对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搞好自然保护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护野生动植物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各级政府要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把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当前工作中管理机构不健全、执法队伍薄弱、保护管理资金短缺等突出问题。把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分别纳入省、市长和市、县长责任状,对于经检查不达标的,除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外,还要采取经济手段,以促进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加强立法,强化执法。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立法形式,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做出具体规定。要严格有关野生动物证件的管理,认真执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农业、药品监督、卫生、外经贸、商业、建设、海关、民航、铁路、司法和新闻宣传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对查出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三、搞好规划,促进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发展。为从根本上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全省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协调发展,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实施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要求,以工程项目带动保护事业的发展,省林业厅要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结合我省实际,以拯救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划建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尽快制定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全省规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特别是要加快新建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工作,除了建立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外,各地还要建立一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小区,并在前期工作所需资金上给予扶持。
四、加大投入,建设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把所需经费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其所需事业费要全额拨款。自然保护区所需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国家投入为主,省、市配套,省级自然保护区以省投入为主,市、县配套,市、县级保护区以市、县投入为主,省里适当补助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以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
五、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林护发[2000]131号)要求,认真做好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不得非法侵占和无偿使用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林地和森林资源。要进一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不得再批建风景名胜区;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站)要按照授权,加大执法力度,加大野外巡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野生动植物保护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和公益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公众的参与才能搞好。各地要充分认识对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要把加强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意识作为主要任务来抓。要拟定宣传计划,增加宣传投入,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利用“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国际湿地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对破坏野生动植物的典型要敢于曝光,以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