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5〕3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以集体林为主的省份,80%以上的山林属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大力造林、普遍护林,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调动林农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在本溪市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建立多元化的经营主体,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推动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
(二)总体目标: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用2至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任务,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林业产权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要通过多种形式平均分配产权,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改革中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原则。对已明确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
5.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各地可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
6.坚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在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
二、改革的范围及主要内容
全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一般和重点公益林,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林木、林地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并依法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明晰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1.家庭承包经营。在群众收入对林业依赖程度较高的多林地区,应主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即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其他承包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现有森林、林木、林地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承包收益为集体经营收入,按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二)放活经营。鼓励对商品林资源进行综合利用,但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在保证生态功能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发利用一般和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地经济;对公益林实行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规范流转。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各地要建立林权流转等林业要素市场,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要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维护其山林权属;对手续不完备,群众意见较大的,应予以补充完善。
林权所有者可对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继承、出租、入股、抵押、流转。
三、完善有关政策
(一)稳定自留山政策。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擅自收回、调整。
(二)完善责任山政策。对责任山已签订合同且执行较好的,在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合同的基础上,发放林权证;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三)完善金融扶持政策。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林业信贷的投放力度,允许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对发展林业生产给予必要的小额贷款支持。
(四)落实公益林的补偿政策。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享受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政策;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一般公益林(含未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天然林),享受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政策。
(五)落实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在承包期内遇有征占用林地时,其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权所有者,林地补偿费发包、承包双方按2∶8比例分成。
四、改革的步骤
全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开展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发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改革。通过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相关人员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现有集体山林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群众对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意愿的基础上,市、县(市、区)、乡(镇)要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改革的工作方案要报上一级政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备案。各村组的改革方案,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3以上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需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确权发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权力,由各行政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全面落实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将结果张榜公布,二榜定案。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核发林权证书。同时要建立健全乡(镇)、村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完善。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组织检查验收。
五、切实加强对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市、县(市、区)都要成立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按照省、市政府动员,县(市、区)政府直接领导,乡(镇)政府组织,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运行,确保改革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管理职能,搞好改革服务。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队伍建设,将林业工作站等林业基层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转。各级林业部门要主动当好参谋,积极组织开展工作,为改革提供优质服务。
(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林业、金融、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财政部门要为改革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新闻宣传部门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
(四)严肃纪律,规范操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必须杜绝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
(五)强化管理,保护资源。要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探索资源管理的新办法,切实加强林木、林地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解决林权纠纷的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改革中发生重大案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