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林地审核手续作为省政府批准批次用地前置要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8日

         

编辑: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来源: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辽林办字〔2016〕77号

各市林业局: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林地审核手续作为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前置要件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经省政府同意,今后批次用地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涉及林地的,先行办理林地审核手续,把林地审核手续作为省政府批准批次用地的前置要件。

  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规定“(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的规定,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正式文件)及规划图,作为该地块的项目批准文件,办理该地块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需要政府其他部门的批复文件。

  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应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或乡村规划等情况。该林地的申请单位为出具批次用地说明书的有关人民政府,其它使用林地的申请要件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请你们将此通知转发到所辖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