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林办字〔2018〕3号
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辽政办明电[2017]56号)要求,按照 “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省厅决定对《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
1. 删除第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1. 将第二条中“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修改为:“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 将第七条中“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项目中心;”修改为:“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3. 将第八条中“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建设、人员招聘及考核工作;”修改为:“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监管工作;”。
4.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依据国家以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 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公益林区划。全省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中,除国家级公益林以外部分,划定为省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区划要与林地所有者、经营者现地确认填写界定书。”
6. 删除第十二条中“;市级公益林经县级人民政府申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省林业厅备案”。
7.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按照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两级。
1. 属于林地保护等级一级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
2.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划为二级国家级公益林。”
8. 将第十六条中“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界定区划为生态公益林,”修改为:“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界定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9.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管护合同和管护责任。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承担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属为国有的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权属为集体所有并经营的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权属为个人所有或者经营的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个人或者其委托人承担。”
10.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模式、管护人员聘任和管理方式按照省林业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1. 删除第二十条。
12.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 T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 T18337.3-2001)和辽宁省地方标准《森林经营技术规程》(DB21/706-2009)等相关技术规程或相关文件的规定,按照程序实施。”
13. 删除第三十二条。
14. 将第三十五条中“生态公益林资源变档要纳入全省年度森林资源变档工作。”修改为“生态公益林资源变档要纳入全省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
15.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国家级公益林调整按照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省级公益林的调整按照“权属相同,区位合理,增减平衡,基本稳定”的原则进行,包括国有权属和非国有权属的调整。
16.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省级公益林的调整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林业厅提出调整申请;省直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提出调整申请。省直单位,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7. 删除第三十九条。
18.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申请调出的省级公益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补进,本行政区域内补进困难的,应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异地补进。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增减平衡的,原则上不得向省林业厅提出调整申请。
经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省级公益林地,也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调整程序实行占补平衡。”
19. 删除第四十一条。
20.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上报省林业厅的调整申请文件应详细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地点、调整小班个数、调整总面积,且应包含以下附件。
1.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整申请文件。
2. 《林地调整小班序列表》和《林权权利人调整确认表》或《民主议定书》。”
21. 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省林业厅负责对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同意调整的,以省林业厅正式文件进行批复。同意调整的省级公益林资源数据,每年8月由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结合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组织统一变更。”
22. 删除第四十四条。
23.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建立全省生态公益林资源监测体系,开展生态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年度监测和生态状况定期定点监测评价。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对生态公益林进行资源监测,及时掌握全省生态公益林的资源、生态、经营和保护状况。对照分析资源生长量及消耗量、地类变化、林分结构变化和森林生态功能等级综合评价等指标。”
24. 删除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中“(包括专业管护、委托管护、联户管护、自主管护等各类管护监管合同的签订,委托管护和委托监管协议书的签订)”。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