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林办字〔2017〕45号
各市林业局:
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服务,按照《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和辽宁省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现就办理征占、利用沼泽湿地两项行政许可时需提供申请材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占沼泽湿地审核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3份)
2.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相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
3.项目批准文件(一式3份)
4.被征占湿地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一式3份)
5.申请单位与被征占湿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协议(一式3份)
6.征占省重要沼泽湿地还需提供所在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一式3份)
二、利用沼泽湿地审批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2.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相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
3.项目批准文件(一式3份)
4.利用省重要沼泽湿地还需提供所在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一式3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征占或利用沼泽湿地所在位置、面积、项目对湿地的影响、采取的保护措施、项目的可行性。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林业厅反馈。
联系人:杨春明,联系电话:0419-4120100、4120990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