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举措》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1日

         

编辑: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来源: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辽林办字〔2018〕37号

 

各市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落实承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45号)要求,省林业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举措

  (一)关于“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审批”和“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事项

  1. 对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要加强监管,涉及与国外合作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须提交合作协议。

  2.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让违法从事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3. 举报监督电话:024-23448940

  责任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二)关于“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生长量和工艺成熟具体标准审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害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审批”事项

  1.加强监督检查。结合森林督查工作,每年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采伐管理情况全面自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规范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采伐和临时增加采伐限额执行,做到依法依规,确保森林资源不被破坏。

  2.把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和重点工程重大自然灾害临时增加采伐限额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监测的重要内容,加强森林消耗和森林经营利用活动等情况的监督,推进监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加强对乱砍滥伐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追责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取消的人工短轮伐期和重点工程重大自然灾害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检查监督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3.举报监督电话:024-23448924

  责任单位:森林资源管理处

  (三)关于“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审批”事项

  1.加强引导和服务。取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申请单位可直接从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成果进行推广,并提交申报书,由省林业技术推广站汇总后,录入省财政三年滚动项目库。并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计划任务的要求,指导申请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发现有问题或不规范的,及时与其沟通,做好服务工作。

  2.完善立项程序。每年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计划任务要求,组织专家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从承担单位能力、科研成果水平评价、推广技术路线、资金使用管理和预期绩效目标五方面进行评选,计划下达后按分数高低确定当年项目内容。从而进一步提升我省科技成果推广效果。

  3.加强监督检查。为保证推广项目实施效果,制定了项目跟踪督导检查制度。由专人负责项目实施期内的各项工作。并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价及现场核查验收,确保完成推广项目合同的各项技术指标。

  4.举报监督电话:024-86845807

  责任单位:省林业技术推广站

  (四)关于“珍贵树木和林区内特殊价值植物资源采伐、采集许可”、“国家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出口审核”、“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事项

  1.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组织随机抽查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提升申请人保护意识,提高其遵纪守法自觉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让违法从事珍贵树木采集、采伐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3.举报监督电话:024-23448940

  责任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五)关于“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事项

  1.加强目标管理。省政府将营造林纳入对各市政府工作考评管理体系,加强调度督办,严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管理,确保年度任务顺利完成。

  2.加强督查指导。全面加强营造林督查指导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分片包点加强督查指导,规范营造林作业施工。

  3.加强资金管理。对各项营造林工程资金的使用、分配下达、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4.加强绩效管理。 在全省实施重点营造林项目绩效管理措施,对营造林检查验收、信息报告、档案管理及相关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营造林工作的责任意识,强化了规范管理工作。

  3.举报监督电话:024-23448930

  责任单位:造林经营管理处

  (六)启动实施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审批

  1.加强监测。由各级森检机构依托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对辖区内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一旦发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发生立即上报。省、市森检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规程)负责对辖区内的下级森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宣传。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关注林业有害生物对林木危害的关注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人士随时报告发生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3.举报监督电话:024-23447948

  责任单位: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七)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审批”事项

  1.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2.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要求编制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生态旅游方,案,要按照方案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

  3.举报监督电话:024-23448940。

  责任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八)关于“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事项

  1.加强日常监管。各市、县森林公园业务主管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省级森林公园实施日常监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市、县森林公园业务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督查。

  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引导和服务,引导省级森林公园在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时严格按照省林业厅服务指南公布的要求提交完备的材料,做好服务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对原有依法获得省级森林公园名称的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为做好服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中心认真听取被许可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举报监督电话:024-86856843。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国有林场管理局

  (九)关于“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事项

  1.组织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木种子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国家质检员网络信息平台引导林木种子检验人员进行网络培训,提升林木种子检验员业务水平

  2.监督检查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禁止任何形式的收费培训项目。

  3.举报监督电话:024-86844021。

  责任单位: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十) 关于“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事项

  1.加强监督检查。由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内进行植物检疫的日常巡查;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及时开展日常监测抽检。

  2.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各级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大植物检疫宣传力度,设立举报电话,加化社会监督,提高从事林木种子及苗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意识。

  3.举报监督电话:024-23447948.

  责任单位: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十一)关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许可”事项

  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依法强化运输活动的查验,对运输、携带、寄递依法猎捕的国家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查验其特许猎捕证;对运输、携带、寄递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品且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查验其专用标识;对不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查验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相应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对经批准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要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往出口口岸或进口目的地的,查验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人工繁育场所搬迁的,查验其国家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对救护和执法查没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运输等特殊情况的,查验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救护、查扣证明或公安、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出具的查扣证明;对运输、携带、寄递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须根据来源情况查验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批准进口文件、合法购买凭证或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此外,对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检疫证明。对查验过程中发现运输凭证与上述要求不相符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提升申请人保护意识,提高其遵纪守法自觉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让违法从事珍贵树木采集、采伐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3.举报监督电话:024-23448940。

  责任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十二)关于“ 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企业备案核准”和“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

  1.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

  2.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料来源检查制度。要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经营加工木材原料来源的登记台账,详细记载木材经营加工原料的来源和数量;定期组织力量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登记台账和原料来源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依法严厉查处木材经营加工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违法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大肆收购非法木材,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2.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提升申请人保护意识,提高其遵纪守法自觉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让违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3.举报监督电话:024-23448924。

  责任单位:森林资源管理处

  (十三)关于“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事项

  1.强化现行“狩猎证核发”和“特许猎捕证核发”审批。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时,注明开展猎捕活动的场所、范围、时间、种类、数量等;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特许猎捕证时,注明开展猎捕活动的场所、范围、时间、种类、数量等。

  2.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监测工作,掌握区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资源调查,及时掌握拟猎捕野生动物资源状况,根据该物种的资源状况依法、规范、科学核发狩猎证、特许猎捕证。

  3.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猎捕活动后,实施猎捕活动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猎捕活动报告。在实施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猎捕活动时,猎捕人超出规定的猎捕范围、时间、种类、数量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并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3.举报监督电话:024-23448940。

  责任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17项)

  (一)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事项

  1.严格按照办证条件办理木材运输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依规办理木材运输证。合法木材来源要件主要包括采伐许可证、进口木材证明、乡镇林业站证明、行政(刑事)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2. 严格落实凭证运输木材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森林法实施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要求,我省下列木材运输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原木、原条、锯材;单板,指接板(集成材),细木工板,未抠槽或刨光的地板毛料;木片(包括颗粒状削片),木炭,托盘,大柴;采挖移植的树木;需要再次运输的进口木材。上述规定外的成品、半成品、苗圃地苗木运输不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对申请人提出办理名录范围外的木材运输申请,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木材,可以办理木材运输证。

  3.严格执行木材运输证使用有关规定。按照 “一车一证”的要求发放木材运输证,要依据道路发展现状确定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

  4.严格木材运输管理。要按照《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木材运输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运输木材。

  5.健全木材运输证管理制度。要建立木材运输证领取、发放登记簿,严格日常领取、发放管理。要加强档案管理,及时、规范搞好木材运输证存根及其办理凭证归档装订工作。

  6.举报监督电话:024-23448924。

  责任单位:森林资源管理处

  (二)关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进入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事项

  1.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省林业厅每年定期组织随机抽查,对依法获得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为做好服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单位应当认真听取被许可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提升申请人保护意识,提高其遵纪守法自觉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让违法行动接受社会监督。

  3. 举报监督电话:024-23448940。

  责任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关于“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事项

  1.加强部门沟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部队等部门及实施爆破活动的行业生产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将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及涉及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等内容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申请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实弹演练、爆破等活动,并做好森林防火措施。

  2.加强巡查巡护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区的巡查力度,加大对进山人员及车辆的登记管理,在重点地段、重要部位和进山主要路口严看死守,防止未经审批擅自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的行为发生。

  3.加强监督检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区内开展实弹演习和爆破的活动,应当进行森林防火措施的监督检查,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备。开展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后,实施活动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活动报告。对于超出规定的活动范围、时间、方式的,以及因处置不当引发森林火灾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并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整改或停止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举报监督电话:024-86864351。

  责任单位:省森林公安局

  (四)关于“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事项

  1.加强宣传引导。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当地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介宣传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2.做好防火检查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临时性检查站后,对需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所有个人、团体组织和车辆进行个人身份、车辆行驶证件、出入时间、活动范围等内容登记,并检查其是否携带火种,督促其做好进入森林防火区后的森林火灾防范措施。

  3.加强监督检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设立的临时性检查站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3.举报监督电话:024-86864351。

  责任单位:省森林公安局

  (五)关于“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滥挖等破坏地表植被行为的处罚”事项

  1.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政府热线、网络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探索有奖举报措施,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省林业厅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

  2.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擅自复耕或林粮间作的行为,以及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滥挖等破坏地表植被行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举报监督电话:024-86863232。

  责任单位:省退耕还林工程中心

  (六)关于“建设工程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省级)”、“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事项。

  1.加强监管,确保依法依规使用林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事中事后监管,跟踪检查用地过程,杜绝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

  2.依法打击,严厉查处各类破坏林地资源违法案件。要结合森林督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使用林地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强化对林地执法行为的监督,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3.科学治理,切实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工作。要着力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工作,对临时占地、为林业生产服务占地,督促建设单位按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森林植被,确保造林成活率、保存率。

  4.广泛宣传,营造林地保护浓厚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保护林地资源的重要意义,宣传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调动全社会保护林地资源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对违法占用林地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查处重大案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形成全民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5.举报监督电话:024-23448924.

  责任单位:省森林资源管理处

  (七) 关于“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给付”事项

  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举报监督电话:024-86859523。

  责任单位: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八) 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建立健全森林采伐监督检查制度。结合森林督查工作,每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采伐管理情况全面自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采伐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执行情况;设计审批情况;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情况;林木采伐、运输、销售情况。

  2.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监测体系,加强森林过量消耗和森林经营利用活动等情况的监督,推进监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厅报告上一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3.加强对乱砍滥伐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追责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检查监督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问题严重的,要对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举报监督电话:024-23448924。

  责任单位:森林资源管理处

  (九) 关于“出省森林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审批”事项

  1.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网上后台监管各地开展情况,同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每年定期组织随机抽查,特别是对疫区国家级重点检疫对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被许可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许可发放单位发放程序是否合法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实地抽检。对于一些“重点企业”,定期到企业抽查企业开证情况,核实企业提供材料是否属实。

  3.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深入企业加强宣传,提高用户法律意识。设立宣传牌,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举报监督电话:024-23447948。

  责任单位: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十) 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事项

  1.加强源头管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森林高火险区的巡查力度,加大对进山人员及车辆的登记管理,在重点地段、重要部位和进山主要路口严看死守,防止未经审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发生。

  2.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流程和法律依据,提升群众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和自觉性。

  3.加强监督检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督促申请人严格按照审批规定的活动时间、地点、范围进行活动,并做好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对超出规定的活动时间、地点、范围的,以及引发森林火灾的,要视情况及时责令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立即整改或停止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经调查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

  4.举报监督电话:024-86864351。

  责任单位:省森林公安局

  (十一)关于“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事项

  1.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随机抽查,每年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发放“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的50%,督查的主要内容是被许可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许可发放单位发放程序是否合法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为做好服务,在督查过程中需到被许可人的治沙现场,认真听取被许可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提高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意识。各级林业主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让营利性治沙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3.举报监督电话:024-86858079。

  责任单位:省三北防护林工作总站

  (十二)关于“营利性治沙验收”事项

  1.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组织随机抽查,每年对当年通过营利性治沙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抽查比例不低于50%,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为做好服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申请验收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提升申请人保护意识,提高其遵纪守法自觉性。各级林业主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让违法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3. 举报监督电话:024-86858079

  责任单位:省三北防护林工作总站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