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林字〔2016〕31号
厅机关有关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的意见》(辽政发〔2015〕3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0号)文件要求,省厅制定了《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林业厅
2016年8月9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
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市场监管管理办法》(辽政办发 〔2015〕8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涉林市场监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实施审批处室、单位要根据《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2015年版)》,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其他相关处室(单位)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予以配合。
二、工作任务
(一)及时调整后置审批目录。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涉及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做好行政审批相关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目录内容,并告知省工商部门。
(二)编制行政审批标准。对《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2015年版)》中涉及的处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予以公示。
(三)实现审批网上办理。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到2016年底实现所有非涉密的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向社会公示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厅相关处室(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2015年版)》,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明确本处室(单位)承担的监管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其他处室(单位)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予以配合。
(五)实现数据交换共享。根据我厅与省工商局签订的《涉企信息公示数据归集共享确认书》,及时查阅省工商部门发布的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进一步了解市场主体经营信息,开展后续监管工作。以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内容为重点,向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交换平台报送相关数据,实现数据共享。
(六)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根据《辽宁省林业厅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辽林办字〔2015〕90号),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进一步增强执法效能。
(七)防范化解风险。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八)引导市场主体自治。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任务重,责任大。厅相关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
(二)加强服务保障。按照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办理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