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编制1次。为了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要求,结合我省森林资源现状,从2019年12月开始,我省开始组织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并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备案。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强调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管护责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绿色政绩观。全面推行“林长制”,切实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第二部分,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对采伐限额的使用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部分,要求各地建立完善的新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简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构建“一站式”林业服务平台,切实解决林农“办证难”问题。同时对非林地林木采伐问题予以明确。
第四部分,强调保护林地的重要性,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实行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第五部分,从构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良好环境角度,要求各地加强森林资源监管、指导和服务,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普法宣传,营造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三、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成果
全省核定编限单位373个,其中,县(市、区)集体单位104个、国有场圃170个、私营林场27个、非林系统单位72个。
全省合理年伐量为942.99万立方米,本着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实际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530.73万立方米,占合理年伐量56.3%。
按采伐类型分:主伐类限额187.72万立方米,占核定总量的35.4%;抚育伐类限额197.29万立方米,占37.2%;更新伐类限额66.96万立方米,占12.6%;改造类型限额53.66万立方米,占10.1%;其它采伐类限额25.10万立方米,占4.7%。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要求,“十四五”期间我省年预留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40万立方米,占合理年伐量的4.2%,低于国家规定不超过合理年伐量8%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