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特殊与珍稀林木培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31日

         

编辑: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来源: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辽林办字〔2017〕35号

  

各市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特殊与珍稀林木培育是国家林业局安排的中央预算内重要投资项目,根据国家林业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率和项目建设成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管理

  推行项目申报、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竞争立项和动态管理制。各地可根据森林培育可利用林地现状,组织以国有、集体林场,以及林业专业合作社、个体林业大户、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建设主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特殊与珍稀林木培育项目,每三年申报一次、每次申报三年建设任务,统一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在申报当年的6月底前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造林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申报的项目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按评审结果依次排序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并作为向国家申报项目的依据。同一建设单位原则上不能连续两年安排项目。

  各地在申报项目时,应明确以下要求:一是申报特殊与珍稀林木培育的地块,不得同时申报其它同类中央投资建设项目;二是建设单位申报的年度建设规模,须控制在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以内;三是列为项目储备库第一年申报次序的储备项目,不得进行调整;建设单位需要对列为第二、三年的储备项目进行调整的,须在每年向国家申报项目前,按原申报程序报省林业厅批准。

  二、加强设计管理

  省林业厅下达国家年度特殊与珍稀林木培育计划后,相关市、县要将建设任务纳入次年年度营造林生产计划,加强计划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年度计划,组织辖区内承担计划任务的建设单位,按照《珍稀树种培育作业设计规定》、《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等规定,由有资质的调查规划设计部门编制作业设计,并按《中国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办造字〔2008〕30号)中所列适宜于辽宁地区栽培的珍贵树种,设计具体的特殊与珍稀林木培育树种。要加强对作业设计编制的督查指导,加强审核管理,加强作业设计规范化建设。相关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年度计划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统一将全市年度特殊与珍稀林木培育作业设计上报省林业厅审批。省林业厅造林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核验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结果下达作业设计批复。经批准的作业设计,各地要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作业设计的,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建设管理

  各地要组织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和造林技术规程组织施工作业,加强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对不按设计施工、违规操作、作业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返工。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加强绩效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验收、谁考评”的原则,加强对特殊与珍稀林木培育的绩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建设任务,及时组织开展自检自查,撰写自查报告,逐级报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后,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造林主管部门将根据自查情况,组织对年度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核查验收,按照《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成效考核评价办法》等规定,对各建设单位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调整项目库中相关建设单位的项目排列次序。对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建设单位,将暂停其储备项目运行一年,并责令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考核评价。对未整改或整改后成效考核评价仍然较差的,取消其储备项目及申报资格。请各市林业局将此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区)林业局。

  附件:

1.中国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

2.珍稀树种培育作业设计规定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